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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为什么?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9月21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商家拒开发票,市民举报获奖1元
今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购买了价值200元的电脑椅,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这简直就是侮辱人……”任乐亮决定,将西工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奖励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奖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法庭双方激辩,1元奖励啥依据?
9月21日下午3时30分,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洛阳市国家税务局曾于2006年9月25日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举报的发票违章行为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下限为10元。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洛阳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9月25日的具体规定已经作废,没有法律效力了,当然无从参照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奖励规定,对于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作为执法单位,国税局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1元的奖励是如何算出来的呢?被告方解释,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他们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
理解原告纠结 但是驳回起诉
法庭审理认为,西工区国税局所下达的行政决定书的1元举报奖励的确不合情理,但是程序合法,遂驳回原告任乐亮的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对此,任乐亮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