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我在工地打桩时脚被砸伤,工头不管,公司也不管,到底谁该为我负责?”9月25日,家住新区大赉店村的周先生来电反映。
周先生说,今年7月同村的赵先生从新区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打桩工程。由于二人相识,周先生受雇于赵先生,在工地负责打桩。周先生说:“我的具体工作是打桩时协助添加枕木。”
9月15日,周先生进入打桩机工作区,要求操作打桩机的工友停下,准备添加枕木,可对方没有听到他的喊声,继续操作,使他被一旁的钢管压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周先生因外伤致左脚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受伤后,周先生花去2万元医疗费,他曾与雇主赵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可对方迟迟不给解决。他又找到工程分包方新区某建筑公司,对方更是不理不睬。“他们都说是我自己不小心,跟他们没关系。”周先生十分迷茫,“到底该谁来赔偿我的医疗费?”
9月26日,记者联系到赵先生,他承认周先生是其雇员,“不过他的脚被砸伤,是他自己违反操作流程,不该让我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表示自己只能承担次要责任。而该工程的分包方新区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打桩工程已分包给赵先生,自己不认识周先生,也不该负责。
有司法工作者认为,周先生受雇于赵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周先生没有按照工作程序添加枕木,他便有过错,雇主的赔偿责任会适当减轻。同时,新区某建筑公司将打桩工程分包给赵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