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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必救
良心与法律都要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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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必救
良心与法律都要在位


 

  □吴黎明

  

  当陌生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素不相识的路人该如何作为?从道德和法律层面来讲,这本不应该成为问题。

  其实,人类早就发明了根治这种社会冷漠症的法律手段。在中国,早在秦朝就有关于见义而不为的惩罚条规,唐朝的《唐律疏议》则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由此可见,见义勇为之所以成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的保护养育功不可没。

  在西方,欧洲多国、加拿大和美国一些州都有这类法律法规。在德国,法律要求司机申领驾照前应学习急救方法,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应及时停车提供援助。紧急状态下(比如车祸)不提供协助甚至会视为刑事犯罪。

  将见死必救的法律责任从医生、警察、公务人员等特定人群扩大到其他适用人群,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并期望,如果再有人处于生命危险之时,良心要在位,法律也要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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