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李鹏 见习记者 李旭阳
核心提示 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工商系统将执行新版《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执行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要废止。“单从名字上看,新条例取消了城乡、管理、暂行等词,说明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少了,政策宽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营人员不再受限制
11月起,我市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人员数量上还是在人员身份上都将不再受到过多限制,有了更大的自由度。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人员数量。此外,做生意的门槛也降低了,只要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将范围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放宽经营范围
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经营范围的放宽,将有力带动我市个体工商户多样化经营。
取消相关费用
取消相关手续费用,一方面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经济上的负担,另一方面简化了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
需扶持和服务个体工商户
今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进行扶持和服务,此举措将对指导我市个体工商户健康、良性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发挥合法协会作用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采访中,我市某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条款为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工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之间的关系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内容,同时能够看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