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0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080元,浚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00元调整为820元,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00元调整为950元。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调整,如当月未调整的,应在下月发放工资时补齐上月上调部分。对于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我省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市区、淇县、浚县分别按照一、二、三类行政区域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