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油涨降
燃油附加费
5日内“跟进”
据法制晚报消息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11月1日联合发出通知,对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进行调整,规定了5日“时限”。
“时限”规定,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时,在航油降价5日内,燃油附加费必须下调;航油涨价5日后(含第5日),燃油附加费方可上涨。调整的前提条件是航油采购成本变化每吨需超过250元。
2009年11月14日起,国内航线实行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与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联动机制,并公布了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计算公式,允许航空公司在不超过按公式计算的最高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
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改革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规定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燃油附加费变化频率明显加快。
本月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费的启动条件,即以上一次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调整时的水平为基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每吨超过250元时,燃油附加费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以往,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费时一般都是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但下调时往往出现拖后。这次完善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降低燃油附加费时,航空公司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此前,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的燃油附加费按规定是减半计收的,对不足10元的个位尾数的标准是“四舍五入”。
11月1日起,减半计算这类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费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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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燃油附加费
2000年开始,我国开始对国际和国内航线征收燃油附加费,以此来体现燃油成本价格的变动。这就意味着,航空油价一上涨,燃油附加费也会增加,两者之间是绑定在一起的联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