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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
主要城区道路实施禁行禁鸣

秦颖 实习生 宋媛媛
 

  晨报讯(记者 秦颖 实习生 宋媛媛)为减少汽车尾气、货车附带粉尘泥浆和交通噪音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淇滨区、开发区、山城区、鹤山区的主要城区道路实行禁行、禁鸣交通管制。

  其中,淇滨区、开发区禁行、禁鸣区域为:南海路以北、渤海路以南、107国道以东(不含以上三条道路),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与黎阳路交叉路口以北货车绕城路段);山城区禁行、禁鸣区域为:东环城路以西、西环城路以东、牟山大道以北(不含以上三条道路),汤河街以南;鹤山区禁行、禁鸣区域为:中山大道、鹤山街。

  2012年1月1日起,以上区域全天24小时禁鸣,即在以上道路禁鸣区域内,禁止各种装有电、气喇叭的机动车鸣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鸣号时,可以在禁鸣区内按照有关规定鸣号或使用警报器。

  在禁行区域内,1.5吨以上(不含1.5吨)货车、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将禁止通行。

  禁止车型确需通过禁行区域的,应提前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或春雷派出所交巡防大队、鹤山派出所交巡防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单车核载8吨以上(含8吨)的不予办理《通行证》。

  据了解,1月1日起,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之前发布的《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鹤政通告〔1999〕5号)和《关于在淇滨区主要路段禁止部分车型行驶的通告》(鹤政通告〔200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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