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商务部获悉,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务部近日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如有瞒报市场异常波动等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指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按照《办法》规定,市场异常波动按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
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措施,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将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