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
白志明一审被判死缓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记者 汤计)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2011年12月30日下午,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白志明生于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蒙古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执行逮捕。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