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一是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
二是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
三是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是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
五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
六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七是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适用群体 适用于该省各级法院的院长、审判长、审判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群体,即便是错案责任人已经提拔升职、调离原单位、辞职、退休等,仍旧予以追责。
责任追究 如对现任法院工作人员,会依据错案情况分别给予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政纪处分等。对调离人员,会向其现任职单位通报情况并建议追责。对退休人员,法院会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以上人员包括辞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