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志付 郭坤) 某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遭遇车祸死亡,其亲属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获得了赔偿。死者亲属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部门作出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后诉请法院判令不予支持其亲属的要求。这是4月12日,记者在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了解到的。
崔某是山城区某企业员工,2008年10月,崔某外出工作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当年11月21日,崔某的亲属与用工企业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该企业支付丧葬费用21200元及一次性赔偿款20000元,双方签字认可并履行完毕。该协议明确约定,崔某的亲属不得再起诉或仲裁。
2011年1月,崔某的亲属向山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用工企业依法足额支付崔某的亲属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2160元。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与被告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中认定,崔某因工死亡。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法院支持崔某亲属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伤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崔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当足额获得法定的工伤保险金,而被告已先行支付的丧葬费用及一次性赔偿金可以从应付法定总额中扣除。(线索提供:申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