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明确要求,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服刑人员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仍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
“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省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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