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有不少弊端。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当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不可能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公开审理,新规选取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即:因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所有内容为鹤壁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