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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受害人未获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陕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水涛称自己“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记者获悉,水涛目前已因涉嫌受贿被移交司法机关,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
法官称“眼花”,枉法错判案
2011年9月16日清晨,去年9月,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三死二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新华负全部责任。
但受害人还未获赔偿,陕县法院就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陕县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供了赔偿证明,该“赔偿证明”中称:“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为依据,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
“眼花”的说法站不住脚,已发现其受贿线索
记者4月25日看到了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这份赔偿证明。证明说“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
据翟二民介绍,他曾经多次拒绝水涛以及被告杨新华律师出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他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但没有已经赔偿90万元的意思。
陕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再审后认为,原审存在三大错误:
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却在论理部分写成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属表述错误。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减轻处罚”获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4月21日,主审法官水涛被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据相关部门介绍,他们已经部分掌握了水涛受贿的线索。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邸瑛琪认为,“眼花”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辞。水涛想用“主观的非故意”掩盖“主观故意”,掩盖自己的枉法裁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胜利的说法印证了邸瑛琪的判断:“湖滨区法院翟二民的赔偿证明是3月1日出具的。但早在2月28日,陕县法院合议庭已经合议,采信了90万元赔偿已经到位的证据。”
(据新华社郑州4月27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