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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建设用地不宜超过1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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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建设用地不宜超过110平方米
——《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摘录
晨报 邓少华 整理
 

  继《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5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又出台了《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用地内容和标准(试行)》、《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房屋登记暂行办法》等4个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体系,为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期限】 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20年

  社区布局规划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区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20年(包括5年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单位要求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近期启动建设的社区,除危房维修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严禁在现有村庄新建和改建。

  【原则】 社区规划选址应遵循8个原则

  集中集聚发展的原则;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保护文化传承的原则;防灾减灾的原则;产城结合原则;社区选址应避免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高压输电线路、长输管线穿越;社区选址应与居民生产就业相结合,与县区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特殊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种类】 新型农村社区分为4类

  新型农村社区的人均建设用地不宜超过110平方米。根据社区容纳人口的多少,可分为特大型农村社区、大型农村社区、中型农村社区和小型农村社区。其中人口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为特大型社区,人口规模在6000人~10000人之间的大型社区,人口规模在3000人~6000人之间的为中型社区,人口规模在3000人或以下的为小型社区。

  【模式】 社区不同建设模式不同

  根据我市自然地理情况的不同,分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和山区、丘陵区新型农村社区。平原农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山区、丘陵区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

  根据当地历史文化特点、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社区规划类型还可分为就地改建型和异地新建型。就地改建型社区的建设,主要是指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和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社区建设的需求。异地新建型社区的建设,选择荒坡地或一般耕地实施。

  【发展】 宜农则农、宜商则商

  在规划的范围内确定社区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产业发展的结构和产业发展的目标,按宜农则农、宜商则商的原则,充分体现农民就地就业,就地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

  应确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土地流转,引导以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二、三产业的发展,确定农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用地规模。

  应深入研究当地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职能定位,充分体现现代意识和历史文化、周边环境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时代特征又突出地方特色。

  应注意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庭院、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道路】 特大型社区推广人车分流

  新型农村社区道路在平原区及微丘区一般采用人车混行的道路系统,对于特大型、大型的农村社区推广人车部分分流的道路系统。

  在重丘区及山区可根据地形特点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供水】

  近城镇的社区

  优先考虑集中供水

  邻近城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应优先考虑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实行集中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区域管网联村联片集中供水。

  【排水】雨污分流

  各社区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社区的污水量、水质、所接纳的水体以及原有的排水设施来选取适合的排水体制。新型农村社区排水工程建设,原则上采用“雨污分流”制。

  居住建筑生活排水系统排水定额宜为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的75%~90%。公共建筑生活排水定额应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用水定额相同。

  【能源】

  有条件的社区可

  利用太阳能照明

  社区应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利用、秸秆制气等再生型、清洁型能源。在日照充沛,风能充足的地方可以利用太阳能及风能发电为社区提供照明、热源、电能等。有条件的社区宜建设集中型加压供气站,并敷设供气管网,集中供气。

  住宅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节能方式实施集中供暖。

  【绿地】

  社区绿地率不宜小于30%

  

  社区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道路绿地等,社区绿地率不宜小于30%。社区出入口、居民集中活动场所可适当设置集中绿地;利用不宜建设的场地改造成小型绿地。

  社区公共绿地须结合周围苗圃、农林等乡村绿地统一建设。新建社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7.0平方米。特大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0%;小型新型农村社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在上述指标基础上可适当降低10%。

  

  【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有8类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按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应达到“规模适度、相对集中、道路硬化、人畜分离、商住分设、饮水卫生、服务配套、街容整洁、风貌鲜明”的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市政公用等8类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特大型社区、大型社区内将设社区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礼堂(社区举办红白事的场所)、养老院、农具统一存放站、托儿所、卫生站、科技文化中心、全民健身设施、社区商业中心、垃圾收集点、公厕(每800人~1000人1座,建设标准不低于30平方米~50平方米/千人)、小型污水处理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建筑】 独立式低层住宅受限

  

  社区住宅建筑要本着适度超前的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限制建设独立式低层住宅,住宅布局尽可能向多层、高层发展,特别是市郊、县城规划区内、重点镇镇区尽量不规划或少规划低层住宅建筑。

  城市规划控制区域内、产业聚集区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多层住宅,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小高层或者高层住宅社区。联排式低层住宅控制在2~3层。其中,特大型、大型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超过20%;中型、小型社区低层住宅占地不宜超过30%。山区、丘陵区的社区低层住宅占地可适当放宽。

  建设标准:⑴联排式和毗连式低层住宅每户基地面积不应大于每户占地面积的70%,且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⑵多层及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50~90平方米,中户90~120平方米,大户120~150平方米;每人不宜超过40平方米。⑶住宅层高:层高一般不应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米,一层商业可适当放宽。(晨报记者 邓少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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