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是指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规划中确定的,由若干个行政村或自然村整合而成的,参照城市社区标准规划建设的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社区服务和管理体系完善,居住方式和产业发展协调,融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建设和服务、管理、自治为一体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点。
以上位规划为依据
社区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全域覆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握标准、注重配套、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社区规划编制应当以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依据,并坚持“节约用地、灵活布局、传承文化、突出特色、配套完善、打造精品”的原则。
综合考虑人口规划、产业规划
村庄的整合与社区的选址应综合考虑人口规划、产业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文化遗产规划,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社区选址应当结合现状规模较大、经济水平较高、区域位置较好的现状村庄,要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地质灾害频发区、矿产储藏区以及采空区等不宜建设的区域,居民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社区还应当考虑合理的耕作半径。
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人口不低于1万人
社区占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平方米或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用地标准按70平方米~85平方米/人控制;现状人均用地高于120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用地标准按85平方米~100平方米/人控制。
原则上,城中村、城郊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人口规模不低于1万人,小城镇及乡镇以下地区社区人口规模不低于6000人,丘陵地区和山区新型农村社区人口规模3000人左右。社区用地规模相对于整合前的村庄占地,节地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彰显村庄历史文化底蕴
社区规划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风俗习惯,利用多种设计手法,做到灵活布局。规划设计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被整合村庄历史文脉的基础上,在方案中通过空间布局、小品雕塑、建筑风格、建筑符号等形式体现地方特色,彰显村庄历史文化底蕴。
社区规划应当按照《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试行)》的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功能齐全、配套合理、服务完善。
社区规划与建筑方案的设计要树立精品意识,吸取和借鉴国内外经典建筑规划先进经验,进行多方案比较,提出最佳方案,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建筑方案美观、套型设计适用。
社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居住、公共设施、道路、绿化景观等用地布局;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污水收集及处理方式,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及规模;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分布、规模;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沿路景观、主要水体、特色建筑、景观中心等重点地区的景观做出规划设计;对社区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方可上报审批
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予以公布。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分户条件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分户条件的规定。根据社区规划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建筑只允许在原址上进行加固维修,禁止新建、扩建和翻建,一律不得再审批新的宅基地;搬迁至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宅基地和住房由村集体收回,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使用。
未按规定公示方案者将被追究责任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的,由市、县政府或市、县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搬迁到社区的住户须交出原有宅基地
搬迁至新型农村社区的住户,未按规定交出原有宅基地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强制收回。
(晨报记者 邓少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