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方案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房屋权属证书上应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禁止城镇居民
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住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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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城镇居民
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住宅房


晨报 邓少华 整理
 

  ——《鹤壁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指导意见》摘录

  6000人以上社区以多层住宅为主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以二次土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规划为准,在全面掌握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本着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中的思路,科学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范围和用地规模,着力安排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标准:城中村、城郊村、产业集聚区内村等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1万人以上,住宅以高层、小高层为主;小城镇及乡镇以下地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6000人以上,以多层住宅为主;丘陵地区和山区,每个新型农村社区聚集人口3000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形地貌和生态特征打造特色小镇。6000人以上的社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4,3000人~6000人的社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

  

  选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新型农村社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要避让基本农田,并经所涉及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市、县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鼓励在原有村民居民点范围内封闭运行、拆旧建新、滚动发展,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总面积的30%。

  

  禁止城镇居民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住宅房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原农村村民改善居住用房和就业商业用房以及社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分户条件等规定,对新型农村社区建房或购房的村民身份进行审查,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到新型农村社区购买住宅用房。严格杜绝以新型农村社区名义搞小产权房开发建设,严格杜绝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居住用房和就业商业用房向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所涉及的村庄之外的村民出售。凡是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所涉及的村庄,一律不再批划宅基地。

  

  优先考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依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在城市和县城近郊区、建制镇以及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区内(含扩展区),优先考虑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符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可申请使用项目中的预挂钩周转指标,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要两年内建新、两年内拆旧。原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的整理退耕,优先复垦为耕地,用于归还所借用的预挂钩周转指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管理的,在满足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条件下,可随项目实行整体审批,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区内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面积,拆旧区整理复垦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新区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节地率要达到60%以上。

  

  鼓励村民到城镇购房落户

  

  鼓励农村村民到城镇购房落户,对自愿腾退老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所有建筑物的村民,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人地挂钩等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到城镇购房落户的村民,可以享受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各级政府认真做好转移人口的户籍、教育、卫生医保、社会保险、就业等保障和服务工作,充分保障农村村民转移后的权益,确保其应有待遇。

  

  建新与拆旧并重

  

  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编制中,要坚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新与拆旧并重,在确保社区用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将拟复垦的拆旧区和拟调整到城市、县城、建制镇内及周边和产业集聚区的建新区地块落实到具体位置和图上,并明确拆旧区时限。新型农村社区建成后,被整合村庄的拆迁和复垦是关键。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实行一村一策,制订推进办法,加快被整合村庄的拆迁和复垦进度,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在相关项目和资金上予以支持,并落实到每一个社区,对原村庄的拆迁和复垦工作推进较快的县区、乡镇(办事处)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奖励。(晨报记者 邓少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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