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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醉驾官员“保密”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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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醉驾官员“保密”让人浮想联翩

 

  □柯杰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使那些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其判决书也应当公开,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秘密可言,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本不存在所谓“涉密”判决书。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做了具体规定和重申。

  既然如此,龙岗区法院为何还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莫王松醉驾案的一审判决书呢?我就只能调动逻辑推理能力,来努力挖掘“涉密”判决书背后的“秘密”。

  一是认定事实避重就轻。从目前报道看,被告人声称只有100米,法院解释为莫王松醉驾“驾驶距离不远”。据称判决书中认定,从被告人饮酒酒店的位置到被交警查获地点之间的距离是1公里,醉驾1公里能否认定为“距离不远”、“情节显著轻微”,可能连法官自己都无法说服自己,而一旦公开判决书必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因此只好“保密”。

  二是判决书说理欠缺,难以自圆其说。无法依据《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莫王松的罪状与判决结果正确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用龙岗法院研究室主任何尔海的话说,就是“单看判决书很容易让公众‘不明就里’,引起怀疑”。

  三是故意重罪轻判,枉法裁判。其实,这点在立法过程中就有人提出过,即能否对公务员网开一面,因为一旦判刑就会被开除公职和党籍,损失过大。龙岗法院所谓“一些考虑因素”不过如此。当然,背后也不排除有关领导说情、被告人请客送礼及其他一些特殊因素。

  四是“同案不同判”。“醉驾入刑”一年多来,我相信在深圳各基层法院甚至龙岗法院,都有一些因醉驾被判刑的案例,其中也不乏醉酒程度及醉驾情节与莫王松相同或相近的案件,而其他一些类似案件并没有被免刑责,而是判处了数个月的实刑。一旦公开莫王松醉驾案的判决书,就让公众看到了法院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性就会遭到强烈质疑。

  要避免上述各种“秘密”暴露后给法院、法官和司法带来的巨大危害,相关法院只能拼命“捂住”,不让一审判决书公之于众。孰不知欲盖弥彰,越是刻意遮掩,越是说明自己“做贼心虚”。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秘密”,只能被公众归入见不得人的“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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