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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一审
被判7年


王骏勇 陈刚
 

  江苏丰县“12·12”校车事故案

  肇事司机一审

  被判7年

  

  新华社南京7月3日电(记者 王骏勇 陈刚)广受关注的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辩护人则以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进行辩护。

  洪旭在庭审中多次痛哭,最后陈述阶段,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说:“我有罪,我认罪,我对不起那些学生,对不起学生们的家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国家整治校车交通安全期间,无证驾驶大客车接送小学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洪旭虽积极抢救伤者,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本案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因此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后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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