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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市容指标”异化为“禁乞令”

 

  新京

  

  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罗湖区近日公布了市容环境综合考核实施方案,如果发现流浪乞讨、露宿人员出现在主干道、次干道和其他城市道路,就要扣城管的分。

  深圳似乎不是孤例。近年来一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异化为城管执法中的“禁乞令”,路径大致同此。乞讨作为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已经且正在凝聚越来越多的社会共识。但有些城市管理者承认这种权利,又担心它影响社会秩序和治安。

  乞讨群体中伴随一些违法犯罪,是部分城市推行“禁乞令”的出发点。如果认同乞讨是个人权利,把乞丐当作“职业”同样是个人权利。对私权利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至于乞讨群体中会伴随一些违法犯罪,这和“禁乞”没有必然联系。有犯罪打击就是了。主张乞讨合法,并非主张乞讨中的犯罪合法。将乞丐强行赶走或强行禁止,而不是对其中的犯罪依法查处,这从城市管理上来说是懒政,从打击违法犯罪上来说则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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