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秦颖)7月11日,记者从市交巡警支队获悉,淇县一摩托车主醉酒驾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24日下午,淇县居民崔某某在淇县县城某饭店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随后,崔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经过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随后,案件移交至法院,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被告崔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人流量和车流量都很大的107国道上行驶,虽未造成后果,但对其他交通参与人员的危害性较大。”法官认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7月11日,记者获悉,因崔某某事发当天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故判处崔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线索提供:王磊 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