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通过卖官、受贿,8年内非法所得817万余元。7月2日,刘卓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上诉期满,刘卓志未提起上诉(7月17日《淇河晨报》9版)。
据报道,刘卓志在锡盟卖官鬻爵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当地至少有十几个委办局的一把手之位都是花钱买来的。
法院认定的证据显示,这位副主席大人的卖官“价目表”涉及13人,整整451万余元,平均向每人收受金额35万元左右,这官卖得让人触目惊心,冷汗直冒!揉揉眼,仿佛看到了现实版的《官场现形记》。
近些年来,关于领导卖官的丑闻不断被曝出,有的卖官价目表甚至在当地成为一种公开的秘密,如此猖狂,如此大胆,不得不引人思考,这其中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又给我们以什么启示呢?
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个官员如果是靠金钱买卖得来的,那么这些个官员的信仰、作风又会是怎样的就可想而知了,因为敢于在官帽上花钱的,必然是一个投机者、腐败者,他所想的是,必然首先是如何再用“卖”和“腐”把“买”花掉的钱再捞回来。
从副主席的卖官价目表来看,有几个问题值得反思。
一是副主席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上究竟有多大的权力和影响力?这应该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根除买官卖官的可能性。
如果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过大的话,必然导致买卖官员市场的存在,唯上不唯下也就是必然的现实。
二是在惩治买官卖官的问题上,更要加大力度,除了惩治卖官者,也不能放过买官者,何况买官者大多数也会成为“卖官者”或是腐败者。
同时,就买官的13位官员而言,究竟他们还有没有其他的问题,他们都受到了什么法律惩罚?也应该象卖官价目表一样,给予一个公示。
另外,在买官卖官的腐败问题上,我们必须警惕一种现象,那就是可能形成窝案,形成官场地震,最后法不责众,以致于不了了之。
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究竟该如何处理,又该给公众一个怎样的交待呢?从这个层面来分析,我们迫切需要在制度上、法治上有强力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