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某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
所谓“良知入法”,按照马贤兴的构想,就是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换句话说,就是通过立法把良知从一种软性约束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刚性约束,从而强化良知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只是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设想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绝缘而是有机联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排斥良知,但良知不能取代法律,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彼此之间有着清晰的边界,正如人们常说的,“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良知入法”最大的问题是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这势必会引发某种价值冲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背良知但不触犯法律,这个时候该由法律还是良知来审判?
马贤兴说,“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其实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良心靠不住,才需要有法律。或者说,良心从来就是靠不住的,只有法律才是靠得住的。因为良心是柔软的,随时可能因为外界的干扰而变化,而法律和制度是刚性的。
众所周知,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规范,而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诸多社会规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发现良知等形而上的东西无法约束个体行为,也就是“靠不住”的时候,法律才终于出现。
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会规范,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社会规范。所以话应该这样说: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还有用吗?
“良知入法”还面临着如何操作和执行的问题。不可否认,当下许多社会问题乃至违法行为,都可以归结为良心的缺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良知入法”就可以解决一切。一方面,我们无法将良知量化,譬如直接规定良心缺失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另一方面,严厉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震慑那些因为道德败坏而违法犯罪的人,那么空洞的道德口号又有何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良知入法”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依赖症,或者说是“法律万能”的思维。
良知要用道德的手段去提升,法律需要用法治的途径来改进,我们不可能用道德去解决法律问题,也不可能用法律来解决良知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