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峰
据7月14日《新京报》报道,安徽庐江一名公务员陈某不在岗12年,并且无法联系上,所属单位只能在网上发“通缉”寻找,并说明“逾期不归就要被开除”。安徽省庐江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称,其不在岗12年而没有办理辞退是因为无其本人签字无法完成手续。
按人社部2009年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公务员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
按规定这位公务员辞退早已成为必然的结局,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挽回的余地。可庐江教育局在其“通缉”公告上居然提供了两种选择:“限陈某于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返回教育局上班或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不归将按规定予以开除。”
被遗弃12年之久,所在单位竟然仍然保留职位编制苦等这名公务员回来上班,只怕人家“失业下岗”,还要将其旷工等行为一切归零,重新计算其旷工天数。庐江县教育局怎么如此悲情?这怎是一个没有其本人签字就无法完成手续的理由可以解释得了?
有明文的制度在,可在某些单位眼里总是把它当泥捏。离开了阳光下的监督与制约,还有谁能来为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驾护航?
公务员失踪12年,责任到底在谁?12年来,陈某的工资到了何处?其年度考核又是怎样过关的?行政机关多少次清理吃空饷的行动为何他却毫发无损?难道不应当追究当事单位12年来不作为甚至主动掩饰恶意隐瞒的责任?不应当追究它发布如此不合规定的“通缉”公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