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海寅)新区的李女士于今年6月2日购买了新区南部某小区的新房,并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但开发商迟迟不与她签订购房合同。后来李女士发现,她买的这套房子早先曾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目前,李女士已经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记者在李女士的民事起诉书中看到,她于今年6月2日与开发商达成口头合同,并交纳了部分房款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共387025元,此后她多次要求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都被对方予以拒绝。后来她得知,开发商已将此房卖给了第三方,并与第三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因此,李女士在起诉书中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的口头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她交纳的387025元的房款及基础配套设施费用的本金和利息。此外,李女士还要求开发商赔偿她的经济损失332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新区南部某小区的开发公司在答辩中称,李女士所购买的房屋,确实于今年2月17日卖给了第三方,但今年3月16日,第三方要求调房,他们同意后已向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合同。所以,李女士购买的这套房屋,并不是一房两卖。
记者从淇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女士诉讼案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到房管部门调取了相关材料,得知这套房子确实已于今年2月17日卖给了第三方,但开发商又于今年3月16日向市房管部门递交了撤销合同申请。只是第三方的撤销合同申请内容虽然与开发商的撤销合同申请内容一致,但申请日期是今年的7月6日。也就是说,在李女士购房时,第三方还没有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的申请。
淇滨区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项房产交易过程中,李女士称自己身心已受到伤害,即使现在能顺利地签订购房合同,也不想再继续这项房产交易了,要求被告按自己起诉书中的请求进行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线索提供:许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