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继陕E00000车4年交通违法931次被曝光后,近日又有网友曝出陕西安康陕G00000车也比较“牛”——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据悉,陕G00000是一辆棕色揽胜。安康市交警支队官员虽证实网帖“属实”,但强调,安康交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批评教育后可免交罚款,这叫“警告处理”,也是一种处理方式,并不像网友所说的没有处理。(8月7日《新民晚报》)
“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罚款”,这显然是一个相当令人“羡慕嫉妒恨”的处理结果。诚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告处理确实也是一种处理方式,但安康交警这种显得十分宽大的处罚方式,究竟是一种针对所有车辆的普遍执法风格,还是仅对个别车辆的特殊做法?为此,笔者专门登录安康市交警支队交通违法查询系统,随机选择当地牌号尝试查询了一番,遗憾地发现,在其他车辆身上,“免交罚款”实际上非常罕见,更遑论45/85的高比例。
更让人迷惑的是,这种频繁出现在陕G00000身上的高度宽大的“警告处理”式处罚,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根据网友曝光信息,对照相关法规,答案又是否定的。如陕G00000牌照汽车最频繁被“免罚款”的两种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为1303和1039,所对应的分别是,“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很明显,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都并不属于“轻微”范畴,依据《公安部交通违法代码详表》和《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和93条,对它们的处罚标准分别应该是,“扣3分,处20元至200元罚款”和“处20元至200元罚款”。
这种情况下,安康交警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规,仍要固执地坚持对陕G00000车交通违法行为“警告处理”和“批评教育”,再联系陕G00000“揽胜”的豪车身份,其背后的真相,无疑显得耐人寻味。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强调要“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如此大背景下,安康交警却偏爱热衷于对个别豪车交通违法的“免罚款”、变相地姑息纵容,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顶风上”的恶劣性质。
如果任由这种姑息纵容不断蔓延,坐视陕G00000、陕E00000之类所谓“牛”车不断涌现、肆无忌惮地享受不受法律制约的交通特权,那么,不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难以充分实现,而且基于“人人平等”的法治秩序,也会被严重腐蚀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