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鹏)买了新房,受开发商邀请看房,却因施工单位没有把好安全关,导致淇滨区佳和豪苑的李先生从楼房电梯井跌落,摔成残疾。9月17日,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施工单位与李先生达成和解,施工单位赔偿李先生24.5万元。
2012年4月,李先生受施工单位邀请,去浚县看购买的楼房。在看房的过程中,李某从楼房的电梯井跌落,摔成重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二级。
为了支付医疗费,李先生卖了购买的楼房。李先生的家人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其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972950元,但施工单位以李先生受伤是自身行为导致,拒绝赔偿。
5月,李先生的家人找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认为,施工单位在楼房未竣工的情况下,邀请买主看房,电梯井无人监管,且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因此,施工单位应负部分责任。
最终,经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施工单位与李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施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李先生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