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郭坤)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协议,按照协议,李某给付2000元订金,后因故,该装修公司未履行装修义务。后来,李某将该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装修公司返还原告2000元。
2011年9月30日,原告李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7万元的装修协议。该协议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李某需将订金2000元付至装修公司。后来,装修公司因故未履行装修义务。
2012年9月,李某将该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适用协议中的“订金”条款双倍返还“订金”。而该装修公司认为,虽然构成违约,但协议约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不应该双倍返还。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的是“订金”条款,不是“定金”条款。《合同法》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定,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为定金,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虽然李某与装修公司约定的“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意义。因此,李某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线索提供: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