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渠稳 见习记者 田思民)11月22日,读者张先生打电话向记者反映,他去年年底买的房子住了才一年,却被人要求限期一个月搬走。“我仅房屋装修就花去了近5万元,损失谁来赔偿?”张先生说。
2011年12月份,张先生从秦先生手中以24.5万元购买了军民花园二区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签订购房协议时,我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对方以母亲刚过世,还没来得及办理房屋继承手续为由,要求延期过户房产。”张先生说,考虑到已和秦先生签订了购房协议,便答应了对方的要求。
既然钱已经给了,为何还被人要求搬走呢?原来,这套房产归秦先生的母亲所有。2011年8月,母亲过世后,秦先生还没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就将房产卖给了张先生。秦先生远在济源的姐姐知道后,于2012年11月19日要求张先生一个月内搬走,原因是秦先生卖房未征得其同意。“房屋应归我们两个人所有,弟弟无权私自处理。”秦女士说。
对此,秦先生却说,母亲去世前曾私下表示将这套房产留给他,所以他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姐姐无权提出异议。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秦先生擅自处理母亲的房产确实存在问题。“如果秦先生的母亲在书面遗嘱中写明房子归秦先生所有,那么他有权处理这套房产。但秦先生的母亲只是口头表示房产归其所有,且没有公证人在场,所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这套房产应归秦先生和其姐姐共同所有。秦先生在姐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订售房协议,应视为无效合同。”
该律师还表示,张先生可以与秦先生姐弟俩进行协商,如果秦先生的姐姐同意出售这套房产,那么,她可得到一半售房款;如秦先生的姐姐不同意,张先生应退还房产,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秦先生赔偿。
(线索提供:张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