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李鹏 见习记者 周广建)“我买这台电视机还不到10个月,就出了问题送去维修,结果对方竟说电视过了保修期,维修费还得我出。”11月29日,家住淇滨区福汇佳苑的李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所购买的电视保修期应该是1年,这才过了10个月,维修方就说已经过了保修期。
去年9月,李先生在淇滨区淇滨大道某家电卖场看中了一台40英寸的液晶电视,当时仅剩下一台,且电视的声音也不是很清晰,商家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送新货。李先生也没多想,便付了全款,商家为他开具了相关发票。直到今年2月,李先生才收到商家送来的电视机。
今年11月初,这台电视出了故障,李先生找到商场售后维修部,却被告知电视机已过了保修期,维修要支付维修金。“维修人员说,保修期是从开发票的时间开始算的。”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花了300多元才将电视机修好。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家电的“三包”有效期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的。如果购物时无现货或不能及时提货,消费者可与商场协商约定,延后开具发票,避免“三包”期限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