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通告〔201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依法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34号)要求,现就我市契税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按30日执行。纳税人应当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