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重处案犯
本报讯 近日,驾驶摩托车屡次抢夺老年人耳坠的董某,因犯抢夺罪被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6年2月22日至4月4日,董某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鹤山区等地先后5次抢夺老年女性的耳坠、黄金饰品等物品,总价值4001元。
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伙同他人抢夺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尤其受害人均为老年人,故对其从重作出以上判决。
(申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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