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谢某为讨薪胁迫债主写欠条,法院依法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淇滨区大河涧乡的谢某,2006年5月随本村的梁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当年工程结束后,梁某未给谢某等人结算工钱。2007年3月,谢某和其兄弟三人到梁某家索要工钱,梁某表示现在没有钱,只能以后再给。谢某等人认为梁某是故意拖延,便对其殴打、恐吓,梁某出于无耐,只好给谢某写下了一张4000元的欠条。
2007年4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按欠条偿还劳务费4000元。梁某称欠条系受谢某胁迫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提供的欠条是通过对被告梁某实施非法手段获取的,违背了梁某的真实意思,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梁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李辛龙 高卷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