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四修不合格
“问题汽车”问题多
法院判令销售商
为消费者更换新车
本报讯 购买了一辆汽车,一年内修了4次仍存在质量问题。与销售商协商未果,车主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其诉讼请求得到法庭支持。
王某2005年4月从被告手中购买上海大众波罗牌汽车一辆,购买后的一年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过4次维修,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于是要求被告为其更换车辆,并赔偿各种损失。被告称,其公司无权为原告更换车辆,汽车在购买3个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只能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
法庭认为,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向原告提供合格车辆并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原告购车一年内,车辆经过4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为原告更换车辆,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74元。 (李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