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雇主担责
约定在先房主免责
本报讯 程某将修建房屋的工程发包给邻村的老付,并约定由老付承担事故责任。施工过程中,一位雇工不幸受伤,却迟迟得不到赔偿,于是将程某和老付同时告上了法庭。日前,淇滨区法院判决老付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294元,程某因有约在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年初,程某为修建自家的房屋,将工程发包给老付承建,并约定工程事故责任由老付承担。施工过程中,原告在抬水泥板时不慎砸伤了右腿,为此花去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关系的施工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程某与老付因事先在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了事故责任,因此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丽芳 郝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