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日前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学校偿还学生李某3万元,并支付利息5400元。
2001年8月份,学生李某到某学校就读,并按学校要求交纳了教育储备金3万元、接送证押金100元,学校也出具了相关收据和退还教育基金承诺书,承诺按月息6%计算利息。2003年5月,学生李某离校要求退款,被告某学校虽同意退还,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李某与某学校之间已经具备了合同实质要件,应视为一份借款合同。被告某学校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借款及利息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对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李勇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