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娜)按照刚刚公布实施的《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于8月15日起开征。
征收方案规定: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4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2元;企业单位按从业人员计收,每人每月1元;大型商场、超市(100平方米以上)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0.10元;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网吧、照相业)、桑拿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l元;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l元;对低保对象象征性收取,每户每月0.5元;对困难企业或困难职工视情况可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上列分类项目外,其他经营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建筑垃圾按吨位计收,单位和个人自行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至开发区环卫处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按每吨5元收取;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发区环卫处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吨20元收取。
按照规定,九州路办事处、黎阳路办事处、长江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各自辖区内城区居民、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商业网点、大型商场、超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桑拿洗浴业、美容美发业、经营门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开发区环卫处征收。
由居委会、社区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40%用于所在居民区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运至中转站等工作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受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5%的手续费),30%用于补贴垃圾的转运费用,30%用于处理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家属院,由物业管理公司实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提取5%手续费外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