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障广大旅客的出行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打击客运市场的不法行为,营造和谐的道路运输经营环境,省交通厅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全省道路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通告的规定接受清理整顿。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全省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重新审核,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在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降低其客运班线经营类别的处罚。
三、对于长期占用线路资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投放运力经营的沉淀线路,按照管理权限,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法行为。
(一)对长期不进站经营的车辆,所属企业在7月31日前整改完毕的不予处罚;7月31日后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10日内仍未整改的,取消该车的经营资格。车辆所属企业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办理新增线路、班次业务。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准在河南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
(二)对长期兜圈拉客、严重侵犯旅客利益、扰乱市场的,7月31日前,对主动改善经营行为的车辆免予处罚;7月31日后,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取消该车的经营资格。所属企业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招投标,不予办理新增线路、班次业务。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准在河南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
(三)对长期未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的车辆,7月31日前,按许可要求主动恢复守法经营的,免予处罚;7月31日后,仍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和异地驻点经营的,取消车辆经营资格。车辆所属企业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加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办理新增线路、班次业务。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准在河南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
(四)对于“黑车”经营,7月31日前,主动放弃为“黑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免予处罚;7月31日后,仍为“黑车”经营提供服务的,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在河南道路运输市场从事经营性驾驶。对所有从事营运的“黑车”进行查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给予10万元处罚。处罚不能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黑车”进行强制执行。
(五)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保护的交通运管人员,一经查实,坚决清退出交通运管队伍;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欢迎经营者、旅客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或举证人保密,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举报电话:0371-68971830、 68975795 (0392-3312058、331229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