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种很特别的小提琴,它们来自欧洲的一些传统作坊,手工制作而且历史悠久,琴头上面雕刻着人的头像,极具收藏价值。家住山西省昔阳县的周春生就拥有如此一把“人头小提琴”,20年来一直是他的珍爱之物。可是在2005年的一天,就因为那把小提琴,周春生被带进了派出所……
●“人头琴”引发风波
2005年9月27日,为庆祝建国56周年,山西省法院系统举行了一次文艺汇演。作为一名文艺爱好者,周春生应晋中市人民法院邀请,从老家昔阳县赶到太原参加演出。其间,一名长发男子对周春生的小提琴很感兴趣,不仅拿起琴拉了几下,还和一旁的同行低声交谈了几句——周春生的人头小提琴不管带到哪里,总会吸引不少好奇的目光,他早已习以为常,并没有把长发男子的举动放在心上。然而就在周春生完成演出后不久,那名长发男子竟然带着警察找到了他,询问人头小提琴的来历。
长发男子名叫王希彭,是山西省晋剧院的一名小提琴演奏员。20多年前,他所在的晋剧院丢失过一把小提琴,正是一把人头小提琴。而在文艺汇演中,王希彭的同事、山西省晋剧院的大提琴演奏员意外地在周春生手中见到那把似曾相识的小提琴后,就马上通知他前来查验。王希彭赶到演出现场,发现琴头上的那个外国人头像,和印象中丢失的那把小提琴几乎一模一样,他激动得不由得动手拉了两下,随即确定这就是那把失窃多年的爱琴。于是他很快通知了公安机关。
在派出所,周春生坚持说自己的这把琴是1986年在县城汽车站从一个陌生人手里买的。可是王希彭仔细分析周春生的身份,再把20多年前丢琴的经过结合在一起,觉得事情肯定没这么简单——
●心爱物意外被盗
1970年,山西省晋剧院奉命暂停排练传统晋剧剧目,改为排练革命样板戏。剧院因此需要组成一个“西洋乐队”,为购置乐器,省政府特批了1万元给剧院采购西洋乐器。当时在山西省晋剧院担任作曲的庞万峰来到北京,采购了一批国产西洋乐器。可是,演奏中由于小提琴的声音总是不理想,录音审查不过关,山西省晋剧院决定,想办法再去北京购买两把音色好的外国小提琴。他们找到在北京从事河北梆子创作的朋友王晓一,委托他买了两把琴。
买回的两把提琴均从私人手上购得,人头小提琴交给了晋剧院的小提琴演奏员王希彭,另一把美国小提琴至今仍由晋剧院作曲吴新民保管。样板戏的风潮过去了,山西省晋剧院又恢复了传统剧目的排练、演出。可王希彭始终对人头小提琴爱不释手,近10年里他和琴几乎是形影不离。1982年的一个中午,山西省晋剧院排练了一上午的演员们都回到宿舍午休,等他们再度回到排练厅时,别的乐器都在,唯独少了王希彭的“人头琴”。起初,王希彭还以为是同事们在和他开玩笑,几天后他才意识到“人头琴”被盗了。
人头小提琴的丢失让整个晋剧院耿耿于怀,当时也报了案,但一直没有结果。如今“人头琴”竟然再次出现,大家自然是激动万分。而且,晋剧院的人头小提琴上有一个特征——面板上有一道裂纹。而周春生手上的小提琴面板上竟然也有一道裂纹!可周春生说,琴刚买回来的时候面板上并没有裂纹,裂纹是在后来才出现的。
●一把琴两种说法
周春生自幼爱好文艺,从学生时代就不断参加各种文艺演出。1985年,周春生被安排到昔阳县大寨镇的乡镇企业上班。一天,在回家的路上,他碰见了一个卖小提琴的人。小提琴独特的造型和优美的音色让周春生十分中意,他花掉近两个月的工资买下了那把琴。此后,周春生更加频繁地被邀请下乡演出,但在一次下乡途中,小提琴因为路途颠簸,被车厢里的其他乐器砸坏了面板,还是周春生的一位老友赵双贵帮忙修补的破损。周春生说,就是因为这次意外,小提琴的面板上才留下一个胶粘的裂纹。因此,对晋剧院指出的这个特征,周春生怀疑其别有用心。
在小提琴的归属问题上,警方一时也无法判断,建议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去年1月,山西省晋剧院以侵犯财产权为由,将周春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周春生停止侵权,返还人头小提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山西省晋剧院首先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周春生的人头小提琴就是晋剧院丢失的那把,然后才能涉及到是否侵权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周春生提出人头小提琴未必只有一把,他分析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本省的平定县、昔阳县、汾阳县、太谷县等都曾有外国传教士设立教会传教,很有可能琴是被他们当作娱乐、消遣用品带到中国后,在走的时候作为馈赠品和遗留物流传到民间,因为曾有人在其他县剧团的下乡演出中见到过类似的“人头琴”。
●输官司证据不足
诉讼期间,山西省晋剧院特意查找了1976年晋剧院的财产账目,可惜,在账目上只记录有:外国琴一把,750元,那张由寄卖商店出具的购物发票已经遗失,无从查找。更加遗憾的是,虽然人头小提琴跟随了王希彭近10年,但他从来没有和心爱的小提琴合过影。
为了寻找充足的证据,山西省晋剧院还专程派人前往北京,寻访当年的知情人王晓一,并请他出具了一份证明:“本人于1974年11月左右,介绍山西省晋剧院庞万峰买外国人头小提琴一把。我记得此琴有如下特征:一、面板处有一条裂纹;二、F孔中有1898字样。证明人王晓一。”不过,周春生对这份证明的效力表示怀疑,因为他手里的那把小提琴的F孔里,根本看不到“1898”的字样。
去年6月,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从山西省晋剧院提供的证据来看,首先无法证明其人头小提琴的来源;其次,原告证明自己曾拥有并丢失过一把人头小提琴的证据也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因为原告用以证明本案所争议的人头小提琴系其所有的证据不足,故不存在被告对其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法官表示,即使证明了周春生手上的这把“人头琴”就是晋剧院丢失的,还涉及到周春生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也未必一定就要归还。
本文素材由央视《经济与法》栏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