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赔
本报讯(记者 王娜) 帮助车主运送河沙,运沙车却在工地被盗。日前,淇滨区人民法院判令驾驶员谢某赔偿车主5.5万元。
2005年,李某10万元购买了一辆自卸翻斗货车,并在停车场租用了固定车位。2006年,李某聘请谢某为该车驾驶员,负责为其承包的建筑工地运送河沙。2007年3月22日,谢某完成当天的工作后,未将车开回停车场停放,而是停在了工地上,并且没有安排专人看管,也未经车主同意。第二天凌晨,该车被盗,车主当即向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未能找回货车。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认为,谢某作为李某聘请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并且在完成工作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车主提供的停车场内。但由于谢某疏忽大意,随意把车辆停放在工地上,并且没有委托专人看管,导致车辆丢失,故谢某存在过错,应对车辆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谢某赔偿车主5.5万元。
(线索提供:新保 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