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4日,法院审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原告由于未能准时到庭而被法庭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撤诉。
2007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因一桩小事发生口角,事后被告得知后,到原告家中对其进行了殴打,原告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按照法定程序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定在9月4日开庭。但当日开庭时,被告准时到庭,原告却不见了踪影,后经电话通知近1个小时后仍未到庭。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将该案撤诉。第二天原告才来到法院,并称自己记错了开庭时间,但为时已晚。 (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