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诉两年多的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吕某返还原告马某抚恤金7000余元。
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的父亲结婚30余年(双方均为再婚),吕某父亲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向其亲属发放了1万多元抚恤金,但被告吕某在马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将抚恤金领走,事后也未将马某应得的份额交与马某。讨要无果,马某将吕某诉至法院。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发放抚恤金的原则是优抚救济死者生前所抚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本案中马某系死者吕某的合法配偶,且年近八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被告吕某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不应独享抚恤金,依法判决吕某将抚恤金的一半7000余元归还马某。(马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