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儿子以父亲工资上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提高自己的抚养费。日前,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将原来每月支付被告的266元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98元。
被告黄某与原告邢某之母于1998年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原告邢某由母亲抚养,被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6元,判决执行至2006年11月。9年过后,原告邢某以生活困难以及被告黄某工资上涨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但遭到父亲拒绝,儿子邢某于是将父亲黄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黄某现在月工资15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的规定,结合本市生活水平,判决被告黄某每月支付原告邢某的抚养费由每月266元增至398元。被告黄某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