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大学生工资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告逯某工资1013.89元。
2006年7月,河南某大学在校学生逯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门市部从事销售工作,事先双方约定月工资350元。逯某按照约定工作了53天,但被告李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其工资。多次讨要无果,逯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1013.89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逯某按照约定为被告李某提供了服务,李某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双方约定每月350元的工资标准,低于当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0元,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李某应当按照我市当时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逯某劳动报酬,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梁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