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鹤壁新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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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
拒签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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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工单位
拒签书面合同
将付两倍工资


刘善新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善新)“俺就想找个活儿干,能找到活儿干,签不签合同没啥区别,只要老板不骗俺就行了。”10月12日上午,在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几个找工作的农民工,看到有人走来立刻围了过去。

  从山城区鹿楼乡来新区打工的朱明发说,他以前都是这样认为,“只要给工钱,签不签合同都中”,现在听了咨询台工作人员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讲解,才真正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如果用工单位或企业不给签书面合同,可以申诉劳动仲裁,经过仲裁职工可获得两倍的工资。

  以前,我市用人单位如不和职工签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合同,或给予罚款,但职工却不能得到任何补偿,这显然有失公平。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刘书民介绍,这是国家首次明确规定对未签合同的劳动者予以补偿,是《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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