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鹤壁新闻/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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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可与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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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1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可与单位协商解决


谷爽漪

  淇县的李先生来电咨询:李先生属于“40”“50”再就业人员,从淇县某事业单位下岗后,再就业到淇县某银行,属于公益性岗位。工资分两部分,财政发250元,单位发150元,扣掉9%的劳动保险金36元,李先生实际每月拿364元。他看到本报10月10日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报道中说,劳动者个人交纳的“三金”不应包含在最低月工资当中。他询问,在工资调整后他每个月能拿到450元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工作人员回复:10月1日起,扣除劳动保险金后,李先生的工资每个月不应低于450元。关于工资的问题,李先生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见习记者 谷爽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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