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9日上午,南阳市原市委常委、秘书长李致州向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行贿案在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并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淇滨区检察院于9月18日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李致州曾先后担任新郑市副市长,中牟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南阳市副市长等职务。案发前任南阳市委常委、秘书长。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李致州为了得到职务提升,从1998年春节前至2005年春节前,先后14次共向王有杰行贿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公诉人认为,李致州在主观上具有行贿的故意和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行贿罪。
该案将由法院择日宣判。
(付增炜 齐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