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醉酒而无法自行正常使用电梯,竟对电梯撒气,损坏了电梯。日前,被告人李某被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我市某大酒店乘用电梯,因其醉酒而无法自行正常使用电梯,他便将怒气发向电梯,狠狠跺了电梯几脚后电梯门打不开了,酒店为修复电梯花费数千元。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山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曾于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遂与被告人李某所犯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李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