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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路面塌陷谁担责?
本报记者 孙敏 王利英

  11月9日19时10分左右,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在从新区衡山路与淇滨大道交叉口西南角附近的人行道经过时,突然遭遇路面塌陷事故。三轮车的前半部分陷入塌陷的坑中,三轮车驾驶员及一名同行者因此摔下三轮车。

  质疑一:人行道的承受力有多大?

  当晚8时左右,记者赶到现场,看到受伤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仍然痛苦地坐在地上。塌陷的路面大约有两三米宽,塌陷深度有半米左右。从塌陷状况可以看出,塌陷部分的路面下中空。电动三轮车雇主曹先生告诉记者,一个小时前,他雇用贾先生的电动三轮车运送一些私人生活垃圾。到衡山路西侧的一家商店内买东西时,曾经路过现在已经下陷的路段。据曹先生回忆,当时路面还是完好的。为证实路面塌陷是刚刚形成而并非原来就存在,曹先生还从坑内抓起一把土跟记者说:“如果这坑原先就有,这土应该已经干了。可是你看,这土还是湿的呢!”曹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运送完垃圾后原路返回时遇到这一事故的。曹先生说:“当时我们已经送完垃圾了,车是空的,除了开车的,车上只坐了我一个人,路面连这点儿重量也承受不了吗?”

  质疑二:伤者医疗费应由谁支付?

  11月10日,电动三轮车的雇主曹先生继续向记者反映,他已经为受伤的驾驶员支付了五六百元的检查费用,可能还需要继续支付其他医疗费。他认为在此次事故中,自己也在受害人之列,而且当时他也从所乘坐的电动三轮车上摔了下来,所幸的是人无大碍,但是由人行道塌陷所引发的医疗费用,不应该由他来承担。

  律师答疑:损失分担应考虑综合因素

  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就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大政永衡律师事务所的王振宇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具体损失的分担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方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道路致人损害的,道路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进展:塌陷原因正在调查中

  11月12日,当记者再次来到事故现场时,发现有关部门正组织力量对塌陷处进行维修。对于人行道塌陷原因,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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