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鹤壁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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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侵占老人抚恤金
判你返还7000元


  

  本报讯 近日,山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吕某返还原告马某抚恤金7000余元。宣判后,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已涉诉两年多的官司顺利审结。

  马某与吕某的父亲结婚30余年(双方均系再婚),吕某的父亲去世后,单位向亲属发放了10000多元的抚恤金,吕某未经马某同意私自从单位将该款领走,未将马某应得的份额交与马某,经协商未果,马某将吕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发放抚恤金,是以优抚救济劳动者生前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为原则,本案中,马某系死者吕某的合法配偶,目前已年近8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被告吕某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因此该抚恤金应主要以优抚、救济马某,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吕某返还马某抚恤金的一半7000余元。

  (马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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